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节选)

2024年8月30日   点击人次: 4310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节选)

 

一、服务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1、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属于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800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2020年1月1日后在我市家政(养老)企业就业,从事家政(养老)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养老)管理工作人员),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12个月。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二、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④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

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⑤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条件:

(1)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

(2)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

(3)获奖项目经营规范,已办理税务、社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4)获奖项目吸纳就业3人或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补贴标准: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3、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②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③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④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连续租满1年补贴6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

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2、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

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广州市各区特色政策

(一)南沙区

 

1、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不超过 30 周岁、35 周岁、40 周岁。

(2)具有本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3)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不少于 6 个月。

补贴标准:

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2万元的生活补贴,分三年等额发放。人才首次申请前已在本区购房的,可申请一次性发放。

咨询电话:020-39096653

 

2、就业奖励

补贴条件:
(1)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补贴标准:

按照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1.5万元/人、 本科3万元/人、 硕士6万元/人、 博士12万元/人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分两年两批次发放,首次获批后第二次申请在首次申请满1年时提出,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相关补贴条件且申请时在本区工作,并在申请时的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无补缴、代缴情况),发放剩余补贴。)

奖补期限:一次性。

咨询电话:020-34684062

 

3、薪金补贴

补贴条件:

(1)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①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②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补贴标准:

(1)按港澳青年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的20%给予薪金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以项目制在南沙区工作的执业港澳青年,按其在南沙区从 事相关专业服务最近6个月的月均应纳税合法所得的2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实际补贴金额以区税务部门出具不少于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为准。

(4)与就业奖励可同时申领。

奖补期限:每半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咨询电话:020-34684062

 

4、住宿补贴

补贴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或是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或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在南沙区实际居住(包括但不限于租房、购房等形式), 且当前未享受安家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咨询电话:020-34684062

 

5、生活补贴

补贴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提供与南沙区用人单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

(3)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咨询电话:020-34684062

 

6、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提供与南沙区用人单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 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

(3)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照个人缴纳部分进行补贴。

(2)商业保险补贴按照申请人在境内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购买的保费金额进行补贴。

(3)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可同时申请。

(4)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咨询电话:020-34684062

 

(二)增城区

企业优秀毕业生奖励

补贴条件:

申请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并获得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及具有相应学历学位的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人员,毕业时间不超过2年。

注:2022年10月16日至2024年7月8日(正式申报日期)期间到我区就业的,且到我区就业时毕业时间不超过2年(以社保缴纳记录和毕业证取得时间为准)视为符合本次申报条件,需于2024年9月30日前提出申报。2024年7月8日(正式申报日期)之后到我区就业的,要求申报时取得毕业证书时间不超过2年。

其中,本科生要求计税年薪为全区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

注:据查,2023年增城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万元,则本科生的计税年薪不得低于12.8万元,平均计税月薪不低于1.07万元,如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需不低于4280元。

(2)在本区创业,或已(拟)在本区企业工作并与工作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有效劳动合同(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

①在本区创办独立纳税法人企业,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②人才在本区企业就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A:依法在本区缴纳社保(社保需为所在企业按时按期代扣代缴,不含补缴或个人自缴);

B:对不符合“B”条件的就业人才,其所在单位(含驻区单位)对增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视同满足申报条件。

补贴标准:

(1)住房资助。可选择享受以下住房资助中的一项:①免租入住人才住房3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人均45平方米,本科生人均30平方米;②购房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最高3万元;本科生最高1.8万元。

(2)创业支持。按照创办企业贷款年利率不超过3%的标准据实贴息,共补贴 3 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 万元。

咨询电话:020-82731139

 

(三)荔湾区

1、输送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推荐本院校应届毕业生到荔湾区用人单位就业的荔湾区辖内及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

补贴标准:荔湾区辖内及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推荐本院校应届毕业生到荔湾区用人单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按成功推荐人数以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咨询电话:020-81838297

 

2、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新招用本区辖内及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的荔湾区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荔湾区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辖内及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招用补贴。

咨询电话:020-81838297

 

3、劳务协作实习补贴

补贴对象:接收劳务协作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实习满1个月以上并提供必要的实习待遇的荔湾区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属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为脱贫人员的,按每月300元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同时给予实习学生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由单位申领后发放到实习学生个人;对口帮扶地区职业技工院校在校生或应届毕业生是当地农村劳动力的(不属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每月200元给予用人单位补贴,最长补贴3个月。实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留用补贴500元/人(不与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重复享受)。

咨询电话:020-81838297

 

(四)黄埔区

1、基层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①户籍地为黄埔区;

②毕业于在本区注册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

③与本区签订共建合作协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托其在本区注册办学的研究院培养的毕业生。

(2)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择优选派到本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进行就业见习。

(3)按规定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

咨询电话:020-82111484

 

2、新入户奖励

补贴条件: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工作单位为本区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研院所。企业设立在本区的分支机构,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适用本项目。

(2)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以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市。原已迁入广州市高校集体户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入本区视同为新入户本区(以下简称“学校集体户人员”)。

(3)申请人获得相应硕士、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境外同等学历学位,或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不享受本项目奖励的情形:

(1)申请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合作协议的。

(2)申请人社会保险费存在补缴、代缴情况的。

(3)学校集体户人员入户本区前曾在非本区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

(4)申请人在本项目受理审核结束前,将户籍迁出本区、与提交申请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变更社会保险关系的。

(5)申请人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申请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咨询电话:020-82510745 ;020-82108997

 

3、港澳青年生活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本资助的港澳青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的港澳青年,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港澳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2)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或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港澳青年,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或机构。

备注:

(1)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2)本区企业或机构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或机构。

补贴标准:对在本区创新创业及就业的港澳青年,每月给予15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已享受交通资助未满三年的,可按该标准补贴至满三年。

咨询电话:020-82397171、020-82118773

 

4、港澳青年一次性就业资助

补贴条件:
申请本补贴的港澳青年毕业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在毕业5年内(续签劳动合同的,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须在毕业5年内);

(2)港澳青年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当月前在该企业或机构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或机构。

备注:

(1)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2)本区企业或机构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或机构。

(3)政策出台前在该企业或机构社会保险缴费时段不计入申领补贴的时段。

补贴标准: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6万元;本科毕业生4万元;大专毕业生2万元

咨询电话:020-82397171、020-82118773

 

5、招用港澳青年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本资助的用人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区企业或机构与招用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在港澳青年毕业5年内(续签劳动合同的,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须在毕业5年内);

(2)本区企业或机构与港澳青年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当月前在该企业或机构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或机构。

备注:

(1)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本办事指南执行。

(2)本区企业或机构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或机构。

(3)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不可重复享受。

(4)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5)政策出台前在该企业或机构社会保险缴费时段不计入申领补贴的时段。  

补贴标准:5000元/人

咨询电话:020-82397171、020-82118773

 

6、高校定向培养运营补助

补贴条件:

(1)签订政校企三方框架协议。

(2)组织学生、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在校生定向培养。

(3)每年组织200名以上学生到3家以上黄埔区企业开展“黄埔名企行”活动。

(4)每年开展校级黄埔区就业创业政策宣讲会2场以上。

(5)每年开展校级黄埔区专场招聘会2场以上。

每年原则上新增补助人数不超过200名(根据资金预算调整)。同一企业每年新增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30名(同一企业超过30名的,享受补助人员名单由企业提供)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

咨询电话:020-82397171、020-82118773

 

7、高校定向人才输送补助

补贴条件:
(1)每年输送10名以上定向培养生到合作企业就业。

(2)定向培养生与合作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每年原则上新增补助人数不超过200名(根据资金预算调整)。同一企业每年新增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30名(同一企业超过30名的,享受补助人员名单由企业提供)

补贴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高校每年最高补助15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10名以上的补助5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20名以上的补助10万元;每年输送定向培养生30名以上的补助15万元。

咨询电话:020-82397171、020-82118773

 

8、高校定向培养生就业补助

补贴条件:

(1)参加在校生定向培养计划,且首次参加培养时,应早于毕业证书日期6个月以上。

(2)与定向培养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定向培养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

每年原则上新增补助人数不超过200名(根据资金预算调整)。同一企业每年新增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30名(同一企业超过30名的,享受补助人员名单由企业提供)

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定向培养生最高补助3万元。在定向培养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的补助1万元;稳定就业满2年的再补助2万元。

咨询电话:020-82397171、020-82118773

 

9、博士后资助

【博士后生活补助】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本区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

(2)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

(3)博士后进站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4)申请人须在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合格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设站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博士后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本区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

(2)博士后进站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进站后在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全职开展科研工作。

(3)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资助。

(4)博士后资助获批时间应在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

(5)申请人应在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后的1年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博士后自进站起已在设站单位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不享受博士后生活补助、博士后奖励的情形】

(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进站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2)已入职设站(基地、中心)单位超过1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博士后安家费】应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2023年5月17日以后至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前,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

(2)申请单位为本区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前述单位的在编人员适用本项目。

(3)在本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博士后本人在该企业或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有办公场所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需招用5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4)安家费分两期等额发放。第一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1年后提出,第二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3年后的1年内提出。

(5)出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显示的出站时间为准。

到本区工作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开始算起。

(6)博士后人员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已申领本区第一期和第二期博士后安家费的,不得重复享受本项目。申请人申领博士后安家费时需确保社会保险关系一直在本区。

补贴标准:

(1)一次性给予每名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区内流动站与区外工作站或基地联合招收的除外)10万元生活补助。

(2)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面上资助获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出站(基地、中心)博士后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4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等额发放。

咨询电话:020-82111478

 

 

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了解补贴具体内容和办理方式

1、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2、各区特色政策可拨打咨询电话了解。